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司票-1666-202411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許力仙 上列聲請人許力仙因與相對人李文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力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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