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V-113-司票-1668-202411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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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楊貹豪 上列聲請人楊貹豪因與相對人黃凱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貹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 「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故請具狀釋明系爭票號728886、728906、728898、728913、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