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V-113-司票-1704-2024112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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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王建智 上列聲請人王建智因與相對人林育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建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4張。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到期日是否均更正為「未記載」?附表第二 筆票面金額原載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是否更正為「壹拾伍萬元整」,請一併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