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V-113-司票-1705-202411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黃斌紘 上列聲請人黃斌紘因與相對人張可欣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斌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是否更正為新臺幣377,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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