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3-司票-1705-20241202-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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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黃斌紘 相 對 人 張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70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1月25日 37,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25日 TH663032 002 113年4月3日 340,000元 未記載 113年4月3日 TH66304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