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V-113-司票-1711-202412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11號 相 對 人 王柏翔 上列聲請人黃昱翔因與相對人王柏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