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司票-1760-202411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張少洋因與相對人盧品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少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