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3-司票-1775-20241203-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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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黃博緯 上列聲請人黃博緯因與相對人黃信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博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不得影印代之) 三、提出相對人黃信凱(住彰化縣○○市○○路00號14樓之1)之戶籍 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