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司票-1796-20241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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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陳沛渝 上列聲請人陳沛渝因與相對人巫金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沛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聲請人之正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三、提出本件票號CH664095本票原本。 四、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 ,係指執票人「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故請釋明本件票號CH664095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