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司票-1800-20241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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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邱筠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汯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未載發票日,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3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宋汯育所簽發上揭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該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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