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V-113-司票-1806-202412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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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陳志忠因與相對人黃婉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志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婉綺(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