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司票-1851-20241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楊珮君 上列聲請人楊珮君因與相對人劉冠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珮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T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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