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司票-1852-2024121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黃俊銘因與相對人廖語喬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俊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廖宏彬(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戶籍謄 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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