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3
案號
CHDV-113-司票-1856-20250103-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上列聲請人劉庭瑋因與相對人廖語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陳報本件本票是否均已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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