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3-司票-1879-202412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廖晨筑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