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HDV-113-司票-1895-20241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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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邱筠淨 上列聲請人邱筠淨因與相對人宋汯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 筠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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