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司票-1929-2024123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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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魚兒企業有限公司之間有些本票裁定上的問題。法院現在要求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交一些資料,特別是大魚兒企業有限公司的最新公司信息和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如果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時補交,法院可能會駁回他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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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大魚兒企業有限公司等 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大魚兒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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