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HDV-113-司簡聲-16-20241021-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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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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