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HDV-113-司簡聲-19-20241021-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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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裕 相 對 人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對人鉅松 營造有限公司目前地址寄發信函,惟查無上開地址,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知函、本院113年度 司簡聲字第15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以,聲請人按相對人前開地址寄發通知信函,惟查無地址,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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