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司繼-1149-202410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楊祐誠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說明本件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如有,請於聲請書上親自簽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