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V-113-司繼-1174-202410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林子鈺即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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