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司繼-1360-202410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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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邱樂 法定代理人 邱壹志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85號裁定宣告聲請人邱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是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邱樂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壹志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聲請狀具狀人欄位應由法定代理人一併簽名並蓋章(請蓋用印鑑章、以憑核對)㈡本院113年度監宣285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㈢具狀說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邱壹志允許聲請人邱樂聲明拋棄繼承係為其利益所為,並提出切結書。㈣原聲請狀載明邱樂之戶籍地、現住地為「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0號」,經查無該地址,如有錯誤,併為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