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司繼-1487-202411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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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賴柔樺律師(即薛文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薛文元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叁萬 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叁拾伍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薛文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薛文元之遺產管理人,已執行清查遺產、申報遺產稅、製作遺產清冊、依法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職務,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薛文元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清償相關報酬、管理費用、稅捐及債務如有剩餘並移交國庫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是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屬有據。 ㈡、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 民事裁定暨公示催告公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資料等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又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35元,其中聲請人代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於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無庸重複納入計算。審酌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管理遺產事務之繁簡、時間,認本件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