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司繼-1735-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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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林辰祐 施宇澤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施欣妤 林振斌 聲 請 人 林敬棠 林敬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旭志於民國113年8月18日死亡,其繼承開 始時之住所地為花蓮縣○○市○○路0號5樓之7,此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