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8
案號
CHDV-113-司繼-1768-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陳鳳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㈡提出與聲請狀相同印文、申請目的為「陳報遺產清冊」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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