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繼-1811-20241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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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戚宇昂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㈡釋明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何來富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等事項,併請陳報相關資料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