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司繼-1827-202410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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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水柳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水柳(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水柳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