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V-113-司繼-1916-202410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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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黃俊曜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呂銀雀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銀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銀雀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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