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繼-1936-20241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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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蔡志隆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㈡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㈢被繼承人鄭錦雀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㈣被繼承人鄭錦雀之繼承系統表。㈤聲請人蔡志隆之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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