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司繼-1988-202411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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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蔡麗淑 王又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蔡麗淑、王又翔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請狀之印文相同)、申請目的為「陳報遺產清冊」或「不限定用途」。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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