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V-113-司繼-2021-202412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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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黃芷翎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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