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3-司繼-2192-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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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鄭伊君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書上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伊君本人親自簽名蓋章。㈡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伊君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未成年子女拋棄本件繼承之真意。㈢具狀說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鄭伊君允許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係為其利益所為,並提出切結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