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31

案號

CHDV-113-司繼-836-202410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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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李維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賴己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 萬,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肆佰叁拾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己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0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賴己勤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所遺主要具有交易價值之不動產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且拍定,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為之主張,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0 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389號卷宗核閱無誤,且被繼承人死亡時,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則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89號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括確 認繼承狀況、聲請公示催告、遺產搜尋調查、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彙整債權人陳報債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申報遺產稅延期申報等事宜,另於管理遺產期間所支出之代墊費用,依據聲請人所提之單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33元,其中聲請變賣遺產之聲請費1,000元,因本院於112年度司繼字第143號裁定載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應予剔除。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經拍定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又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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