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V-113-司繼-836-20241119-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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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李維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萬,及 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 幣肆佰參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