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司聲-228-20241001-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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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楊明宗 代 理 人 周春蘭 相 對 人 黃王美珍 楊旭紋 楊旭真 楊淑櫻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費用計算書預納人欄:「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黃王美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