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司聲-416-2024122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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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施允翔(即施錫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施加男(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林美貴(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養吉(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素芳(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淑雯(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秀枝(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玉美(即施讚治之繼承人) 施穎鋼(即施純六之承受訴訟人) 施勇邦(即施型樟之承受訴訟人) 施純淡 施秀琴(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月娥(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秀珠(即施皆得之繼承人)(公示 施秀花(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素贈(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志川(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志強(即施皆得之繼承人)○○○○○執行) 黃志峰(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雅鈴(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淑娟(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黃秋儀(即施皆得之繼承人) 施純獎 魏正雄 魏泉霖 施純興 施百鍵(即施純松之繼承人) 施百懋(即施純松之繼承人) 施純凌 施添丁 施清彬 施映如 施勇旭 許雪美 嘉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施錫模之承當訴訟人) 施錫佳 施舜慈 施純烜 施正韋 施士璿 施錫謙 施冠豪 住○○市○○區○○街000號3樓( 施養瑜 施麗綺 施威志 施耀尊 施耀舜 施榮林 施淑女 胡雪 施江田 施志忠(兼施陳雲之承受訴訟人) 施鈺瓊(兼施陳雲之承受訴訟人) 施秀味 施秀雅 施美代 施美琴 施瑞三 陳施彩綢 周泊彤 周俊廷(即周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周煥傑(即周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周素螢 周秀香 施美雪 施淑娥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施麗娟 陳鴛鴦(施棟材之承受訴訟人) 施宗銘(施棟材之承受訴訟人) 施宗慶(施棟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員簡字第5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提出111年6月22日抗告裁判費1,000元部分,因聲請人抗告狀並未主張裁判費,故無從依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主文,將上開費用列入本案訴訟費用,於此附帶說明。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裁判費 1,500 施允翔 地政規費(謄本費) 150 同上 戶政規費(戶籍謄本) 45 同上 鑑定費 261,000 同上 合計:262,695元。 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施映如 2/240 2,189 2,189 施勇旭 2/240 2,189 2,189 許雪美 2/240 2,189 2,189 施純獎 6/240 6,567 6,567 施純興 6/240 6,567 6,567 施純淡 6/240 6,567 6,567 施清彬 2/40 13,135 13,135 施麗綺 1/40 6,567 6,567 施添丁 18/240 19,702 19,702 施允翔 16/240 17,513 ---- 施士璿 7/240 7,662 7,662 施正韋 7/240 7,662 7,662 施錫謙 7/240 7,662 7,662 施威志 170/19200 2,326 2,326 施耀尊 85/19200 1,163 1,163 施耀舜 85/19200 1,163 1,163 施榮林 17/960 4,652 4,652 施吳梨花、施瓊梅、施碧蓮、施穎鋼 公同共有 16/960 連帶負擔 4,378 連帶負擔 4,378 連帶負擔 施陳硯、施文捷、施素靜、施勇邦、施禹如、施禹榕、施昱揚、施素薇、施素瓊 公同共有 17/960 連帶負擔 4,652 連帶負擔 4,652 連帶負擔 魏正雄 75/2400 8,209 8,209 施錫模 16/240 17,513 17,513 施錫佳 16/240 17,513 17,513 魏泉霖 75/2400 8,209 8,209 施純凌 40/720 14,594 14,594 施舜慈 16/720 5,837 5,837 施純烜 16/720 5,838 5,838 施淑女 2/240 2,189 2,189 施冠豪 6/240 6,567 6,567 施養瑜 6/240 6,567 6,567 施百鍵 5/240 5,473 5,473 施百懋 5/240 5,473 5,473 施秀琴 72/8400 2,252 2,252 施月娥 72/8400 2,252 2,252 施秀珠 72/8400 2,252 2,252 施秀花 72/8400 2,252 2,252 施素贈 72/8400 2,252 2,252 黃志川 12/10080 000 000 黃志強 12/10080 000 000 黃志峰 12/10080 000 000 黃雅鈴 12/10080 000 000 黃淑娟 12/10080 000 000 黃秋儀 12/10080 000 000 施加男、林美貴、施養吉、施素芳、施淑雯、施秀枝、施玉美 公同共有 17/960 連帶負擔 4,652 連帶負擔 4,652 連帶負擔 胡雪、施江田、施志忠、施鈺瓊、施秀味、施秀雅、施美代、施美琴、施瑞三、陳施彩綢、周泊彤、周俊廷、周煥傑、周素螢、周秀香、施美雪、施淑娥、施麗娟、施棟材 公同共有 15/240 連帶負擔 16,418 連帶負擔 16,418 連帶負擔 總計 1 262,695 245,182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3.原判決附表中編號48-54分割前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部分,黃 志川、黃志強、黃志峰、黃雅鈴、黃淑娟、黃秋儀負擔比例誤繕為12/10800,應更正為12/10080,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更正後比例計算,於此附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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