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司聲-431-20241219-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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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倖吾 相 對 人 昌駿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立昌 相 對 人 陳銘宸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主文欄第1項:「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面額:新臺幣57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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