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司聲-443-202412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高樹根 高茂成 高水圳 高玉霞 林高玉梅 高陳孟麗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裕道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銘志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林高錦治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淑珍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采婕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曾寶珠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明秀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誌鋒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晴美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碧秀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前列16人共同代理人 兼聲請人 高敏雄 相 對 人 高坤旺 周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1,987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塗銷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6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84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05號裁定確定,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8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高坤旺、周爽負擔,後相對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84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05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高坤旺、周爽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987元,並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0,000元,有該收據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987元(計算式:31,987+30,000=61,987),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