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HDV-113-司聲-465-2024110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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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林士晴 上列聲請人因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 年五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罰鍰,經清算人向該公司董事 李昆榮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損 害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4 2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2608號判決,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判決,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1943號裁定駁回,目前仍有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23號訴訟案件進行當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6 號、108年度司聲字第170號、108年度司聲字第440號、109 年度司聲字第402號、110年度司聲字第151號、111年度司聲字第392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77號、112年度司聲字第492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96號全卷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