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V-113-司聲-471-202411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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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前列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捷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 司處分財產時,因地上被無權占有人占據,處分困難,致無 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7 號、109年度司聲字第153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90號、110年度司聲字第16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73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25號、111年度司聲字第37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85號、112年度司聲字第507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89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