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3-司聲-486-20241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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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泰榕家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朝根 上列聲請人就泰榕家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根清算事件,聲 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25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泰榕家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根 因業務不振,已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所得,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 第522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29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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