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3-司聲-494-202503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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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94號、114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楊耿義 楊煌新 聲 請 人 兼相對人 楊錫見 相 對 人 楊金樹 楊順發 俞耀松 俞劭毅 俞湲娜 陳長卿 楊明科 楊明杉 許麗卿 楊博元 楊嘉泓 楊雅婷 楊明龍 楊明昌 陳維朝 黃淑娟 楊麗鈴 楊騏盛 楊森洋 楊木輝 黃美妍 陳維強 陳宗祐 楊木村 楊木盛 楊木協 楊雅茜 楊富麟 黃麗美即陳維轉之繼承人 陳愉蓁即陳維轉之繼承人 陳昱霖即陳維轉之繼承人 陳維新即陳張裁之繼承人 陳建延即陳張裁代位繼承人 陳新妤即陳張裁代位繼承人 陳怡伶即陳張裁之代位繼承人 陳細認即陳張裁之繼承人 陳怡如即陳張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聲請人楊耿義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494號受理後,聲請人楊錫見、楊煌新復於114年1月13日、114年2月5日具狀聲請確定同一訴訟費用,經本院復以114年度司聲字第44號受理,因前開二案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判決相同,爰一併處理。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聲請人等二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四、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63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負擔比例,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至於部分共有人具狀異議聲請人部分費用支出部分,經查均屬法院於訴訟中命當事人應予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此附帶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裁判費 11,791 (2,000+9,791) 楊錫見 地政規費(複丈費) 36,450 (1,750+12,000+1,615+4,935+16,150) 同上 地政規費(複丈費) 40,200 楊耿義 鑑價費用 60,000 同上 地政規費(複丈費) 12,350 (3,350+9,000) 楊煌新 鑑價費用 85,000 同上 合計:245,791元。 楊錫見預納:48,241元。 楊耿義預納:100,200元。 楊煌新預納:97,350元。 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楊耿義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楊煌新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楊煌新 538/2400 55,098 ---- ---- 楊杭鎮 之繼承人 (備註3) 26/3600 連帶負擔 1,775 連帶負擔 1,210 連帶負擔 565 陳長卿 87/3600 5,940 4,050 1,890 楊明聰 之繼承人 (備註4) 1/168 1,463 000 000 楊明科 1/168 1,463 000 000 楊明杉 1/168 1,463 000 000 楊明賜 之繼承人 (備註5) 1/168 連帶負擔 1,463 連帶負擔 998 連帶負擔 465 楊明龍 1/168 1,463 000 000 楊明昌 1/168 1,463 000 000 楊明都 1/168 1,463 000 000 楊錫見 4133/14400 70,545 (扣除預納48,241) 15,209 7,095 陳維轉 之繼承人 (備註6) 100/10800 連帶負擔 2,276 連帶負擔 1,552 連帶負擔 724 陳維朝 200/10800 4,552 3,104 1,448 黃淑娟 104/3600 7,101 4,842 2,259 楊麗鈴 26/3600 1,775 1,210 000 楊騏盛 1/24 10,241 6,983 3,258 楊森洋 115/3600 7,852 5,354 2,498 楊木輝 115/3600 7,852 5,354 2,498 黃美妍 1/64 3,841 2,619 1,222 陳維強 109/7200 3,721 2,537 1,184 陳宗祐 109/7200 3,721 2,537 1,184 楊木村 206/10800 4,688 3,197 1,491 楊木盛 206/10800 4,688 3,197 1,491 楊木協 206/10800 4,688 3,197 1,491 楊雅茜 1/24 10,241 6,983 3,258 楊耿義 94/2400 9,627 ---- ---- 陳張裁 之繼承人 (備註7) 91/3600 連帶負擔 6,213 連帶負擔 4,237 連帶負擔 1,976 楊富麟 89/2400 9,115 6,215 2,900 總計 1 245,791 90,573 42,252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3.相對人楊金樹、楊順發、俞耀松、俞劭毅、俞湲娜(即楊杭鎮 之繼承人)。 4.相對人楊明都(即楊明聰之繼承人)。 5.相對人許麗卿、楊博元、楊嘉泓、楊雅婷(即楊明賜之繼承人 ) 6.相對人黃麗美、陳愉蓁、陳昱霖(即陳維轉之繼承人)。 7.相對人陳維新、陳建延、陳欣妤、陳怡伶、陳細認、陳怡如( 即陳張裁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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