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V-113-司聲-499-2025021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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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嫦慧 相 對 人 張伶榕律師即原債務人王鴻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 度甲類第十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