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司聲-506-20241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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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鄭月嬌 上列聲請人因佶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六 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佶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國稅局之清算申報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7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9號、108年度 司聲字第469號、109年度司聲字第211號、109年度司聲字第43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12號、110年度司聲字第417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79號、111年度司聲字第46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238號、112年度司聲字第534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41號等民事裁定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