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司聲-510-20241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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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陳穆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本院 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故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既經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費用額,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