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3-司聲-511-20250203-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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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廷鑫 法定代理人 許維鈞 法定代理人 蔡垂典 相 對 人 許郁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記載,應更正 為「聲請返還擔保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