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3-司聲-520-202412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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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奇品生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采菁 上列聲請人就奇品生技有限公司、李采菁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3日止完結 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奇品生技有限公司、李采菁因公司資 產中尚有財產及債務未能完全釐清,剩餘財產無法分配,期間內尚未清算完結,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 第272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