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司養聲-53-2024100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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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傅勇雄 傅張六秀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慧娟 關 係 人 邱俊彥 關 係 人 張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戊○○○(民國00年00月00日 出生)於民國113年7月3日共同收養丙○○(民國00年00月00日出 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略以:收養人丁○○、戊○○○ 為夫妻關係,願共同收養丙○○為養女,且經被收養人配偶甲○○同意,並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訂立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為此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 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3條第1項前段、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 暨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配偶到場陳述收養、被收養及同意本件收養意願明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了解收養成立後所生相關法律效果(詳本院113年9月3日訊問筆錄),另被收養人之生父張梓𣾕已於85年4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聲請人雖未提出被收養人生母乙○○○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而乙○○○經本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接受訊問,有送達證書及家事報到明細可稽,再參以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述略以:收養人自從73年12月17日收養被收養人開始都住一起,且被收養人的一切費用都由收養人負擔,被收養人生父母從未負擔被收養人的生活費及其他一切費用;被收養人自從被收養開始,就由收養人照顧及負擔生活一切開銷,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沒有照顧過被收養人,也沒有負擔生活費及其他費用等語(見上開訊問筆錄),則被收養人生父母未盡對被收養人保護教養義務堪以認定,是本件收養即無庸得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復參酌收養人陳述略以:渠等無親生子女而收養被收養人,後因被收養人入監服刑而終止收養,現被收養人服刑結束,與被收養人討論後,想再恢復父母子女關係,故再聲請本件收養;被收養人在監時,渠等至少約一個月會去探視被收養人一次;自從收養被收養人開始都住一起,且被收養人的一切費用都由渠等負擔並教導被收養人,被收養人與前夫所生之子亦由渠等照顧長大,被收養人出監後都跟渠等同住,渠等也會協助照顧被收養人與配偶甲○○所生之子且同住等語;被收養人陳述略以:因為伊之前有刑案而入監服刑,擔心會拖累爸媽(收養人),所以跟爸媽終止收養,在伊入監服刑期間爸媽也一直不離不棄,都會寫書信或來探視,爸媽照顧伊長大,想盡孝道,爸媽也沒有親生子女,所以想再讓爸媽收養。伊自從被收養後就開始跟爸媽同住直到伊入監服刑為止,伊出監之後就又跟爸媽同住,伊的孩子目前也跟爸媽同住等語;被收養人配偶陳述略以:伊稱呼兩位收養人為爸媽;日後收養人如果需要照顧,伊願意跟被收養人一起照顧扶養收養人等語(見上開訊問筆錄),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存有深厚、穩固之親情連結,欲透過收養方式,重新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收養動機與目的合於倫常且具正當性;而被收養人生母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可受扶養等情,亦有親等關連表可佐。茲審酌本件收養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以認可,並溯及於113年7月3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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