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司養聲-70-202410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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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收養人生父母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㈡被收養人乙○○於越南之全戶戶籍資料㈢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本件收養之同意書㈣前開文件,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