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V-113-司養聲-74-2025010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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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代 理 人 陳又新律師 林怡婷律師 王律筑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之證明文件,否則應提出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媒合收養之相關證明及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出具之收出養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7條參照)。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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